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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商贸企业融资中如何运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剩余价值不在流通领域中产生,又不能离开流通领域而生产”,可见流通领域作为产品制造企业与产品最终消费者之间的枢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贸企业在流通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商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将国内的产品制造商与消费者紧密的联系起来,为国内乃至于国际的经贸繁荣都会带来很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国内银行风险控制的需要以及商贸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所决定了其融资过程中的不畅,给商贸企业运营过程中带来了不小的资金压力,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其不断地做大做强。
而近几年商业银行推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恰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缺憾,为商贸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及金融企业的改革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一、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商贸企业融资中的必要性
(一)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概述
供应链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围绕供应链结构中的核心企业进行,管理其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将控制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
同时,通过商业银行核心系统与系统中核心企业商务平台的对接,利用商业银行自身的电子结算平台优势,以物流、资金流为导向,整合整个供应链上的信息流,最终实现商贸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以期达到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最大特点,就是商业银行在商品整个交易的供应链平台中,找到一个最核心的企业作为对接的基础,从而形成一个贷款的良性循环,以达到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资金,寻觅银行对外放贷新的投、融资模式。该项金融服务的优势在于可以为一些中、小企业解决一定的资金难题,同时也能为商业银行寻找到更多的、更安全的对外放贷的渠道,可谓是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商贸企业融资中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商贸企业以其技术含量低、行业利润较低、介入门槛低、缺乏相应的抵押等原因造成其在银行融资方面始终于劣势的地位。商贸企业本身因其行业竞争压力较大,其生存及发展的战略主要是“以量取胜”,即走“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而资金对于商贸企业来说相当于人的“血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关注度日渐增高,使得针对商贸企业信贷资金的扶持难以落实,使得商贸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资金支持。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出现,正是顺应了商贸企业强烈的融资愿望,商贸企业以其较低的利率敏感度、无足够实物抵押等现实状况的特点。而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能够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商贸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可以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商贸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业务解决了商贸企业的上、下游资金链紧缺的问题,这样不仅缓解了商贸企业运营资金紧张的状况,还降低商贸企业的融资成本。
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受到了一些诸如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待完善,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不紧凑问题的影响,并且已影响了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现就上述问题进行一定的浅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
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相对于银行其他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一般包括生产商、第三方监督方、商贸企业及银行四个方面。而从目前国内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上述业务没有一个较为成型的法律制度予以遵循,使得该项业务开展过程中,规范性较差,随意性较大。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难以涵盖供应链金融服务业的全部,从而给该类业务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及不确定性,并且还因为法律环境的变更诱发供应链风险的产生。
(二)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缺乏紧密性
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中,商贸企业做为核心环节,在整个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中占有主导地位。可以说,商贸企业决定着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开展的成败。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商贸企业众多,且其中的竞争又较为激烈,使得商贸企业对于供应链的管理意识不是很强,同时对于其上、下游企业的准入机制缺乏有效的制约,使得上、下游企业对于核心环节(商贸企业)的归属感不强、信任度不足,最终造成供应链条显得较为松懈,缺乏一定的紧密性。如果长此以往,一旦供应链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商贸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被银行追索的风险。
(三)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监管仓库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一个参与者,在此类业务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仓库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于质押物质价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对于真实交易过程的在途存货、已入库存货等抵押物资进行监管。
监管仓库作为第三方机构,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其既要公平合理地对其监管的质押物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银行负责,还要完好地保存好货物,并按要求及时地将货物发送给商贸企业,以达到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目的,可见其责任是重大的。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内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因其资质、信誉及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监管水平的参差不齐。加之,国内的流动资产评估体系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导致中介机构很难第一时间把握所监管物资的价值变化,最终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进度,增加了已发放贷款的回收风险及银行授信风险。
三、解决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积极完善与健全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核心所在,即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然而,因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国家的立法还未有完全的跟上,出现了一定的法律空白期。
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在充分了结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使得供应链相关各方在从事该项金融服务业务中达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从而避免因法制环境不健全,所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另外,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质押物所有权在多方主体间流转,不利于其所有权界定问题,应该提出一套较为完备的处理机制。如在开展的实际业务中,尽量运用较为完善的法律合同文本,从而达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目的,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二)建立完善的供应链准入制度,将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隔离
由于我国供应链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资金提供方,有义务在确定供应链条核心企业中,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这样既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放贷风险,又有利于提高商贸企业的供应链核心地位,从而以便其各好的发展。
商业银行在设定供应链准入核心企业时,应该选择那些征信记录好、经济效益佳、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选择对象,同时还要兼顾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资金需求,并合理的确定银行的授信额度,从而将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隔离。
(三)对供应链业务中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地监管
第三方机构在整个供应链金融业务环节对于银行起到降低放贷风险、对于商贸企业起到监督、保管相关物资、及时拨付商品物资的作用。因而,应该加大对评估方、监管方资质水平的管理力度及日常管理水平的考察。同时,我国还要进行较为完善的物资流通评价体系的建设,以使得中介机构对于存货的估价更加公平、客观。
四、结束语
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目前在我国的商贸企业运营过程中迅猛发展,其不仅为商贸企业及其供应链的上、下游环境缓解了资金紧张问题,还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较为安全的资金投放渠道,更重要的是与党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较为贴近,因而其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较为一致。
可以预见,只要供应链金融服务不断地克服体制上及自身的各类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就一定能为商贸企业的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贡献出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供应链finance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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